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绿色食品 白砂糖NY/T 422-2000
Creen food-white granulated
sugar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白砂糖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为原料生产的A级绿色食品白砂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17-1998 白砂糖
GB 4789.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一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一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一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一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一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T 5009.38一1996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5一1996 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一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一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NY/T 391一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绿色食品 green food
见NY/T 391-2000k中3.1。
3.2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见NY/T 391-2000中3.3。
4要求
4.1甘蔗产地环境要求
应符合NY/T 391的规定。
4.2 原料要求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3 感官要求
4.3.1 白砂糖晶粒均匀,粒度在下列范围内应不少于80%:
粗粒砂糖:0.8-25mm,
大粒砂糖:0.63-1.6 mm,
中粒砂糖:0.45-1.25 mm,
幼粒砂糖:0.28一0.8 mm。
4.3.2 晶粒或其水溶液味甜、纯正无异味。
4.3.3 晶粒干燥、洁白、有光泽。
4.4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理化要求
| 项
目 |
指
标 |
| 蔗糖分,% |
≥99.7 |
| 还原糖分,% |
≤0.04 |
| 电导灰分,% |
≤0.04 |
| 干燥失重,% |
≤0.06 |
| 色值,Iu |
≤60 |
| 混浊度,度 |
≤6 |
| 不溶于水杂,mg/kg |
≤30 |
| 净含量 |
符合包装标示值,负偏差应符合国家包装商品计量规定 |
4.5 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卫生要求
| 项 目 |
指 标 |
| 砷(以As计) |
≤0.3 |
| 铅(以Pb计) |
≤0.5 |
| 铜(以Cu计) |
≤2.0 |
| 二氧化硫(以SO2计) |
≤20(碳酸法) |
| 二氧化硫(以SO2计) |
≤(硫酸法) |
| 多菌灵 |
≤0.1 |
4.6 生物学要求
生物学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生物学要求
| 项 目 |
指 标 |
| 菌落总数,cfu/g |
≤200 |
|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
| 致病菌 |
不得检出 |
| 螨 |
300g白砂糖中不得检出 |
5试验方法
5.1 粒度、蔗糖分、还原糖分、电导灰分、干燥失重、色值、混浊度及不溶于水杂质的测定按 GB 317规定执行。
5.2砷、铅、铜、二氧化硫按GB/T 5009.5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多菌灵按GB/T5009.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6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及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5.7 螨按6B 3l7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每分离一罐糖膏为一个编号,在称量包装时,连续采样约5kg,放在带盖的容器中,混匀后为编号样品。该样品除供编号分析之用外,另取0.5kg放在带盖的容器中,积累24h后为日集合样品.
取1.5kg 每编号样品(或日集合样品),用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或磨砂口玻璃瓶盛装,标明产品编号、生产日期、全批包数,于通风干燥低温的环境中保存,供工厂自检及质量监督检验之用,经供收双方认可,可作为仲裁留样。
6.1.2 生产厂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每编号样品可按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指标的抽捡,日集合样品检验全部理化指标。
6.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及生物学指标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对产品质量的全面考核。
a)生产期开始或洗机后恢复生产;
b)正常生产前期、中期、整个生产期集合样;
c)交收检验出现不合格批;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
6.2 交收检验
6.2.1 每一次交货的白砂糖为一个交付批,每批糖必须附有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收货方凭合格证收货,但有权在交付现场提出抽检。
6.2.2 每个交付批的白砂糖为一个检验批。
6.2.3 发生争议需抽检时,可现场由交收双方代表共同从检验批中任意取l0个糖包,然后从每个糖包中取出约1kg有代表性样品。将l0个样品掺和混匀后、再用四分法取出5kg样品送仲裁机构检验,结果即为出厂产品的平均质量。
6.2.4 抽检和仲裁检验的检验项目由交收双方议定。
6.3判定规则
6.3.1 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除生物学指标不得复检外,其他不合格指标可在同一检验批中抽两倍样品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最后检验结果。
6.3.2 全部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 标志、标签
7.1 绿色食品标志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7.2 标签
包装物的标签按GB 7718的规定执行。
7.2.1 白砂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
7.2.2 每批糖出厂时,由生产厂防送产品合格证,运输和保管条件说明书各一份。合格证上应标注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级、批量和检验员。
8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包装物采用麻袋、布袋或塑料编织袋.内必须衬以食品级塑料袋、或其他符合食品包装要求的包装袋。
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中应防雨、防潮、防曝晒、防污染,严禁与有毒、有气味及其他会影响白砂糖质量的货物混运。
8.3 贮存
产品应贮在清洁、干燥、低温的仓库中,严禁与有毒、有害及其他易对白砂糖造成污染的物品混处。
产品应贮放在离墙壁、暖气管、水泥柱1m以外、离地0.1m以上的防潮搁板上,出入仓时应避免骤冷骤热。
附加说明
为判定以甘蔗为原料的绿色食品白砂糖的质量和安全性,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湛江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珍莲、陈怡、王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