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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农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的监督,预防和减少农业依法行政过程中错案的发生,维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市、县区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教育与处理相结合;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县区农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于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行政机关必须查清事实,及时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六、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办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定为错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复议机关和监察机关撤销、纠正或责令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超越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行为;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
  七、由于案件证据的判断使用认识不一,或因案后出现新的证据材料,使原认定的事实发生变化的案件,或由于与有关机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认识不一而造成错案的,经法制工作机构审定,可不作为错案追究。
  八、因案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或集体讨论过失,或故意办错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法制工作机构或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认定后通知纠正或立案调查。
  九、根据造成错案原因和故意过失所在的环节,按规定划分错责任承担人,包括案件承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和主持人等。
  十、造成错案经调查、划分责任后,由错案责任承担人承担一般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处理。
  十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监察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离岗接受培训;
  (三)吊销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农业行政执法单位;
  (五)行政处分;
  (六)经济赔偿。
  十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
  (二)对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三)对错案的查处设置障碍,影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被追究错案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对认定的错误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行政监察机关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十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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