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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办法
(试行)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二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备案工作。
第三条 县区农业执法机构对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案件,须报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依法审核。
一、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拟处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拟处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三、对个人拟作出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对单位拟作出处罚金额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情节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
五、省、市领导交办的其它案件。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送审案件,应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全部证据材料;
三、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
第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送审案件后,应在自收案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填制《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表》,随同案卷材料退交办案机构。
第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应遵循以实事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原则。法制工作机构应建立案件责任制,确保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及时准确。
第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应以以下内容为重点:
一、行政处罚主体或相对人认定是否正确;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立案、调查、取证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规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六、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七、是否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
八、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经过审核,对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同意执法机构的意见;
二、对主要事实清楚,但定性不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以及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提出予以补充及纠正的意见;
四、对越权、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提出予以撤消,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
第九条 案件审核由法制工作机构承办人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核准;重大疑难案件可由法制机构与执法机构负责人共同研究,形成初审意见,报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较大的案件,拟给予从重从快处罚的,法制机构应提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研究决定。
第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对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补充、纠正等意见的案件,应在补充、纠正后重新送交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法制机构应在重新收案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对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补充、纠正、撤销、变更等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与法制工作机构协商,对不能就案中的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制工作机构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机构、执法机构应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束后将案件全部材料按案件档案资料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中规定的案件审核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元市农业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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