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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执法主体
市和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机构,为农业行政执法主体。
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代表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管理职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专业机构行使的执法职能,由各专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农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配套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执法职责
(一)实施农业行政许可管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二)各级农业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上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执法程序及执法工作公示制度
(一)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许可证程序等。
(二)执法工作制度包括:执法人员守则、案件审核备案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立案归档制度等。
(三)执法程序和执法工作制度,应在办公场所公布上墙,并汇编成册,公开发放。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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