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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农业行政执法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一)、2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
  (二)、查明违法事实,收集证据,填制《勘验检查笔录》,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拟处罚内容和依据及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根据违法事实及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罚款实行缴罚分离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当场处罚决定。
  (五)、填制《农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一)、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受理与立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受理投诉举报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情况,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制作《立案审批表》报执法机构责任人审批,并确定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应按照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进行检查或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并收集有关证据。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取得《鉴定意见书》。取证可采取抽样方式。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填制《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要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审理审核:承办人员调查终结后,对证据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分析整理,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案件作出认定,写出调查报告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部门领导或相关部门会审。重大案件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五)、告知和听证:执法机构领导或上级部门审批《案件处理意见书》或《案件审核意见表》后,认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交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对符合条件的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六)、决定与处罚。对于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会情况,执法机构应进行复核,决定处理意见,或根据上级部门审批决定的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七)、送达与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办案人员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或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并填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当事人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处罚决定。需强制执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八)、结案与备案:执行完毕,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执法机构领导审批结案,并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和立卷归档。
  (九)、案件移送:对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并制作《案件移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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