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元市农业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避免和纠正行政活动中的不当和失误,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
四、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但每年不少于两次。
五、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两种。
六、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规定审核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相抵触。
(三)是否越权设置强制措施、许可制度或处罚、收费、集资等项目。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
(一)执法主体、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人员着装是否规范。
(二)查处案件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四)执法人员遵守《广元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守则》情况。
(五)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
(六)是否认真执行监督检查机关、复议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
(七)执法文书填制是否规范并及时归档备查。
八、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人员作出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四)对由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建议对有关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扣减年度目标考核分数。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