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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强农药经营管理


  近日四川省农业厅、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药经营管理的通知》,就加强农药 经营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制度。凡四川省内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和网点,须按《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凭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开展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农药管理的重要措施,要加强领导,要制订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的具体方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工同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执照年检,对现有经营农药的单位和网点进行一次清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理顺农药经营渠道。

  二、农药的经营只限于《条例》规定的七个渠道: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第七个渠道中所指其他经营单位,一是农垦系统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是粮食系统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等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三是用于防治卫生、衣料害虫的卫生杀虫剂,可以日用百货、口用杂品、超级市场经批准的专门商店经营。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一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单位所设网点,必须在当地办理《农药经营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准几点共用一个证照,更不准转让、出租证照。

  四、本通知发布以前登记注册的农药经营单位或网点,应用时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江和工不行政管理机关补交《农药经营许可证》副县长本复印件。新设立的农药经营单位或网点,申请领取《农药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2)农药经营人员参加有组织培训,经农业部门考核合格的技术资格证明。凡属挂秸经营的网点除提交以上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由合法单位出据的愿为其承担法律连带责任的有效证明,农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两名以上农药管理人员现场考核合格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为了不增加农药商家负担,凡在省《条例》出台前已发证的地区,可持原证到农业部门换取新证,换发工作可在2000年底前完成。

  五、认真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年检审核工作。《农药经营许可证》每年结合营业执照年检,年检时要填定年检报告表。年检合格者,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位置加盖“年检专用章”。

  六、《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监督、管理,省、市、县农业部门分级核发。

  七、建立《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专项登记制度。将农药 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农药经营许可证年检情况及其他情况分别记载清楚。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电脑管理。

  八、对已领取《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又出现违反《条例》及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经营单位、网点除按《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同时由农业部门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工商先生管理机关按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九、对违反《条例及本通知规定,随意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一经查出,对审批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当地政府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已发放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农药管理工作的一顶新内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把好关,服好务,共同搞好四川省农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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