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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四川省农业厅、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川农厅发[2000]第166号),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省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过程中,涉及一些具体问题亟待明确。为了准确把握《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实质,依法行政,加强管理,特就贯彻实施《种子法》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切实落实《种子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加紧制定《种子法》的配套规章,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已将修订《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列入明年立法计划。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种子法》配套规章和省《条例》修订之前,与《种子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必须依照《种子法》的规定执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现行的涉及种子管理的规章、文件进行清理,凡与《种子法》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修改或废止。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种子法》制定地方保护性的文件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依照《种子法》规定自行清理废止。 二、根据《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但新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尚未颁发,旧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可用至2001年6月底,而旧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只规定了经营地点,并未规定有效区域。为了便于衔接,在新、旧种子经营许可证交替期间,省内各个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填报“四川省种子经营单位有效区域确定申请表”(附件1),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其中,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种子的单位还必须具备附件2规定的条件,由省农业厅按照条件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补充件。 三、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上述种子经营者,可以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凭持证单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及补充件的复印件和代销委托书,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的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备案以书面形式告知即可。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以委托为名收取任何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四、种子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品种审定、推广的规定经销种子,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不得经营假、劣种子,以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在《种子法》中对种子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的承诺、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赔偿及追偿等已有明确规定,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以保证种子质量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五、根据《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和市场执法。种子行政管理和市场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经营者依法从事的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再承担对种子质量进行的检验。 。 六、《种子法》是搞好种子工作的行为准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种子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种子法》在种子产业和农业生产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学习、宣传《种子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以适应新时期种子管理工作的需要。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手段,向广大农民以及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种子法》,使《种子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新闻单位也要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为《种子法》顺利施行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四川省种子经营单位有效区域确定申请表 2、四川省种子经营单位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种子条件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四川省种子经营单位有效区域确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人): 科研人员: 主营作物种子: 注册商标: 自有品种(注明作物): 年 度 1998 1999 2000 备 注 有形净资产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决算报表 种子销售额 税前利润 有无假冒伪劣种子事件 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是否拖欠农民种款 是否全产全购 附件2: 四川省种子经营单位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种子条件 已取得四川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种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有形净资产不低于柒佰万元;上一年企业种子经营额不低于贰仟万元、税前利润不低于壹佰万元; 二、申请单位拥用1个以上享有品种权的品种(即自育品种权、联合开发品种权、购买品种专利权或使用权); 三、申请单位最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事件,种子全产全购,没有拖欠制种农民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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