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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息服务点认定暂行办法
根据《“十五”农村市场信息服务行动计划》精神,为搞好农村信息服务点认定工作,规范认定行为,促进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农村信息服务点建设要坚持“加强领导、分级负责、服务为本、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1、县级农村信息服务点要达到以下标准:
(1)有一支健全的信息服务队伍。县级农业部门要有不少于2名专职或兼职信息服务人员;本县各乡镇要有专兼职信息服务人员,并接受过上级农业部门的业务培训;县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村信息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条件和要求,每年发展不少于60人的农村信息员队伍,并充分发挥这支队伍传递信息、引导生产的作用。
(2)有突出的信息服务实绩。要能够利用各种工作方式和传媒渠道(报刊、广播、电视、简报、电话、计算机网络等)开展信息服务,平均每月信息传播量不少于200条,信息服务至少要覆盖80%的行政村。通过信息引导和服务,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
(3)有一套满足信息收集、处理、发布(上报)需要的设备和相应的场所。在因特网上建立主页(有条件的可以建成内部网及独立域名网站),并注册应用农村供求信息且国联播系统(一站通)等信息系统。
(4)有一套完善的信息管理与服务制度
2、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点要达到“五个一”标准:有1—2名专职或兼职信息服务人员,有一套组织(队伍)网络,有一套管理和服务制度,有一套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有一条专用电话线,并注册应用农村供求信息全国联播系统(一站通)等信息系统。乡镇农村信息服务点要能够利用各种有效工作方式(如:有线广播、简报、寻呼、明白纸、黑板报等)开展信息服务,信息服务要覆盖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单位中建立的农村信息服务点,要能利用自身优势,面向所联系的农民积极有效地提供信息服务,并在引导农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
二、工作职责
1、要紧紧围绕当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做好农业信息的采集、分析、发布(上报)工作。
2、县级农村信息服务点主要职责:
(1)负责农业信息收集、分析、发布(上报)工作,为上级和当地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2)负责全县农业信息服务培训工作。
(3)指导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4)负责县级农村信息服务网络的运行与管理。
3、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点主要职责:
(1)做好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
(2)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为当地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3)协助县级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做好农村信息员培训与网络延伸工作。
(4)指导农村信息员开展信息服务。
三、考核认定
1、农村信息服务点认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级农村信息服务点由地(市)农业局推荐,省农业厅(局、委)审核,农业部认定。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点由县农业局推荐,地(市)农业局审核,省农业厅(局、委)认定,报农业部备案。
2、考核认定工作实行网络化注册管理。申请认定的农业信息服务机构,肱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主页(网址:www.agri.gov.cn)“农村信息服务点”专栏中办理认定申报手续,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管理分工,及时完成推荐、审核、认定、备案工作。同时,为确保网络注册认定的可靠性,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基本情况的汇总,汇总表格(由各级农业部门直接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农村信息服务点”专栏下载)经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定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汇总材料和通过网络传递的各个信息服务点的基本情况开展考核认定的相关工作。
3、所有被认定的农村信息服务点,将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其名称、联系人、电话,其中县级农村信息服务点由农业部发文通告,并将其主页链接到中国农业
信息网。
4、省农业厅(局、委)负责“县级农村信息服务点”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负责“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点”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5、农村信息服务点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不认真的农村信息服务点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撤消对其认定的资格。
四、其它
本办法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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