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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息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十五”农村市场信息服务行动计划》,严格管理农村信息员培训、考核、认证工作,规范农村信息员的行为,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信息员,是指在农村(经纪人、种养大户、村组干部等)和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中从事农业信息服务的人员。

  一、资格条件
  1、学习宣传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恪守社会道德规范,讲求诚信。
  2、愿意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自觉履行农村信息员的责任、义务,积极收集、分析和发布信息。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接受过农村信息员资格培训,达到会收集、分分析、分传播信息的“三会”要求,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4、了解计算机、互联网应用的基本知识和一定的农业科技、市场、政策知识。
  5、有一定的市场和社会活动经验,对信息的真伪有一定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二、工作要求
  1、密切联系周围的农民,主动了解生产、加工、经营以及市场需求动态,及时、准确地收集、分析、发布信息。
  2、充分利用网络等各类渠道的信息资源,采取因特网等各种有效手段,积极开展信息服务。
  3、对自己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严格把关,防止传播虚假信息。
  4、配合县乡农村信息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三、资格培训
  1、农村信息员的培训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2、培训可采取农广校现代远程培训、现场教学等方式。
  3、培训内容包括:信息收集、分析、发布方法;农业科技、经营管理知识;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常识;农村经济有关政策以及农村信息员服务规范等。

  四、认证及日常管理
  1、县农业局负责农村信息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2、农村信息员考核认证工作实行网络化注册管理。农村信息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县农业局在中国农业信息网(网址:www.agri.gov.cn)“农村信息员”专栏进行登记,提请地(市)农业局审核,省农业厅(局、委)审定后,提交农业部备案,给予资格认证,发给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农业厅(局、委)监印的农村信息员资格证书。同时,为确保网络注册认证的可靠性,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基本情况的汇总,汇总表格(由各级农业部门直接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农村信息员”专栏下载)经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定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汇总材料和通过网络传递的各个信息员的基本情况开展考核认证的相关工作。
  3、农村信息员资格认证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撤消其认证资格,收回证书。
  4、对信息服务成绩突出的农村信息员,可由县及县以上农业部门给予表彰。

  五、其它
  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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